丁道师点评:在电商横行的时代,淘宝早已是电子商务的代名词,网购淘宝的概念深入人心。
(2)被告使用‘日高品牌生产销售铝塑复合管、PP-R给水管、UPVC排水管等产品。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在被告成立之前的2000年1月,叶进平等恶意注册日丰字号成立上海日丰铝塑管厂,叶进平担任厂长。
被告于2002年3月注册日丰字号,在此之前,原告的多项日丰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日丰字号已经使用2年,且原告的日丰品牌已经获得多项国家级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新产品等证书,并由10多家省、市级主管部门列为建设新产品推广产品,原告的日丰注册商标和字号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委托代理人高,上海日丰高科管道企业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星河,上海市田芸律师事务所律师。民事判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上述事实证明,原告的日丰品牌(包括注册商标和字号)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同年11月,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原告的投诉,做出限期天津日丰铝塑管业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日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决定。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混淆原则和正当使用方式除外原则,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纠纷做出处理。根据一般的商业习惯,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商不会将该行业中竞争对手已经取得的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和字号再作为字号予以注册并使用,而被告违反一般的商业习惯,应当推定其具有主观恶意。其目的可称作防止违约之允诺人从受允诺人所支付的费用中获益,更简单地说,防止不当得利。
[43]第三节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归责原则法学理论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基本达成共识,但仍存在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过错说之分,具体而言:(一)、主观过错说:此学说以理性主义哲学为基础,主张过错是指行为人具有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2、交付证明文件于他人。下面分别阐述之:(一)、侵权行为说:该学说是在《德国民法典》制订后十年内占优势的主流学说。因为期待利益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希望通过履行合同所获得的利益,也是基于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二)、信赖利益与相关利益的辨析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信赖利益释义有所不同,所以两者在债法上的利益构造也不一样。以上所提及的资料是笔者在写作过程中所重点借鉴的,除此之外,笔者还查阅了大量专业法学刊物,无论是从理论的把握,还是实务的运用,都从中获益匪浅。
在第二章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中,通过对相关观点的分析,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并分析了其主要特征。第2.16条对保密义务规定: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保密性质提供的信息,无论此后是否达成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不予泄露,也不得为自己的目的不适当地使用这些信息。但允许当事人将信赖利益与不当得利相结合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从而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尚未成立之状态。[36]还有学者将这一阶段的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相互衔接,认为一起构成违反先契约义务责任,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吸收传统的缔约过失责任并弥补缔约过失责任救济不周的不足。
(一)、就订约有重要关系之事项,对他方之询问恶意隐匿或为不实之说明者。银行已执行了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履行了法律赋予的先合同义务,同时,对马某受侵害主观上不存在恶意,马某受到伤害的结果是由缔约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侵害行为所致,其损害结果与马某及银行双方的缔约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主要原因是:首先,法律行为有效与否原本就只关系到当事人财产上的得失,通常与非财产损害无直接关联。[71]关于过失相抵原则与减损原则的相融与否各国采取不同的立法体例。
[11]瑞士、日本等国家亦相继吸纳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譬如在终止谈判情形,后者会使善意终止谈判的缔约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显然有违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目的。
但是,晚近的司法实践在对预备协议的保护上,采取了对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追究其赔偿损失责任的做法。[12]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其民法典债编条文第245条之一规定:契约未成立时,当事人为准备或商议订立契约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于非因过失而信其契约能成立致受损害之他方当事人,负赔偿责任。
正因如此,有人主张缔约过失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除法定情况外,缔约过失致对方遭受损害,应由侵权行为法调整。[6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00至101页。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受害人应当是善意的,但并不要求其必须无过失,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中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在全部损失的数额中,扣除赔偿权利人因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损害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英美合同法制度的缺陷。但是批评者认为该说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都有重大的缺点,如对于因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未能缔结契约的情形,就无法适用。后终因该缔约人并非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而致合同无效。
第三节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之辨析(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如都是民事责任,都适用同一诉讼时效,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信赖利益应当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
对违反此义务的救济,可包括赔偿所受损失以及返还另一方当事人取得的收益。被告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其无赠款义务。
(二)、信赖利益损害应包括消极损害英美法系将信赖利益分为必要信赖和附带信赖。同样地,缔约过失行为所违反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基于法律特别规定。
当这位售货员想把这卷地毡取下时,另外两卷他先前不小心放在一旁的地毡掉下来,将妇女及孩子砸倒在地,而此时,双方买卖合同还未成立。但是该说一方面过分扩张了信赖利益规则的辖制领域,以至于对合同法、侵权法、不当得利制度原本力所能及的范围构成侵入,导致了信赖利益的泛化,似乎一旦有信赖,就会获得信赖利益。最终法院根据原告赔偿损失的明确诉请,以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原告请求权基础予以审理。第三章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前提民事责任以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有过错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一般构成要件。
对此,招标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附带信赖是自然而然产生的,而且可以从合同中预想到的,但却不构成完善原告合同权利的必要行为,他不能够被看作是被告履行的代价。
德国民法典第122条对撤销意思表示人的损害赔偿做了限制,但赔偿数额为不得超过另一方或者第三人于意思表示有效时所受利益的数额,第179条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的赔偿数额不超过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时可得到的数额。其实质即要求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
[10]希腊与意大利均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加以规定。对于具体的赔偿范围,应考虑当事人在订约时的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利益。
[30](二)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制订之际,上述理论引发了一场争辩。在法国注释法学者依据法典条文所构建的契约理论体系中,契约自由成为契约理论的核心原则,该原则精神亦得到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继续发扬。该说是目前德国法学理论界流行的通说。
当然,法律保护信赖利益,实是追究违反诚实信用者的责任,故其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17]由此可见,英美法系中关于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与大陆法系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原则在某些方面有着重合之处。
[46]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严格把握此一构成要件。第二节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亦即损害赔偿在理论上的请求权基础,[24]法学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说四种学说,分别代表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不同发展阶段。
在合同理论的发展历史中,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具有极其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意义,即该法典在相当程度上奠定了自由主义的近代合同法的基础。新《合同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正式确立,不仅使立法层面的民事责任制度更加完善,而且对社会层面倡导和巩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深远意义,使立法的务实性和前瞻性得到充分体现。